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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建设

2015年市城投公司党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06  所属栏目:党群建设  点击次数:6273  返回上页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继续巩固城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良好态势,根据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5年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市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全面推进依规管党、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总根子,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制度建设、严肃追责问责,促进全系统党委(党支部)认真履责,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城投事业的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二、责任内容

公司直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党支部)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

1、强化党委(党支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适应管党治党新常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切实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以上率下,履行主体责任,压实主体责任,保持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力度不减。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始终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长抓长管,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落实主体责任组织领导。根据《中共黄石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黄发[2014]19号)要求,各党委(党支部)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工作。

3、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根据省委、市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要求,明确各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及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的领导责任清单;层层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各个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具体化、明晰化,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落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精细化管理、项目化操作,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对账销号,形成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适时将责任清单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政令畅通。

1、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开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民中有责、心中有戒。各党委(党支部)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遵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全党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保证上级决策部署在城投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对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违反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全系统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2、推进权力规范运行。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权力清单,完善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健全决策机制,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党务、政务等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如实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持续抓好教育实践活动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对整改措施、整改承诺及惠民便民举措进行梳理,实行项目化管理,闭环式运行,逐一整改、达标销号、兑现承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活动。

2、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定不移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认真落实“三短一简一俭”,严格审批程序,精文简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通报曝光典型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3、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进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机制,针对工程建设、供水、公交服务、污水处理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查,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廉政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1、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第16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利用内部刊物、LED屏、企业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和主体责任的精神实质,宣传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党性党纪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城投公司党委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黄城投发[2014]33号),将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专题学习;定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在全系统举办一次廉政辅导讲座。各级党委、党支部书记要亲自为本单位党员干部讲一堂廉政党课;切实加强党章、各项廉政准则等党规党纪教育,实现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使清廉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成为清醒人、明白人。

3、加强反面教育警示。综合运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结果,开展反面教育警示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剖析案件原因,提出应吸取的教训及改进措施,教育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组织观看一部警示教育电教片,组织一次现场警示教育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4、开展警示谈话活动。各级党组织书记要与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书记,各级班子成员要和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落实主体责任警示谈话,不设党组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及时掌握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五)支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

公司党委将集中听取纪委工作报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争取单设监察室,配备纪检监察专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精简和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各级纪检组织要按照“两为主”的要求,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双向报告;坚决主动查办案件,重点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案件。

(六)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狠抓制度落实。狠抓履职报告、述职述廉述德、“签字背书”、警示谈话等制度的落实;各党委(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公司党群工作部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报备情况,并督促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及时履责。

三、责任考核与监督

(一) 考核方法

1、实行百分制考核:年初,公司与直属单位、机关部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100分制考核。

2、实行述职述廉制: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12月30日前向城投公司党委、纪委上交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题报告。将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考核形式

1、听取班子及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审阅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书面报告。

2、查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资料。

3、采取现场走访、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法,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

4、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年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全系统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其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以致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落实、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不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致使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腐败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协调或配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力,没有及时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查处工作受到影响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党员、干部没有进行有效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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